台灣洗錢防制法全面升級-針對虛擬貨幣業務範圍

行政院日前正式宣布自今年7月1日起,虛擬通貨平台將納入洗錢防制。日前行政院正式發布行政院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行政院指定的「範圍」總共有五大類:

  1.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典型如法幣入金型的虛擬通貨交易所:不分現貨期貨,有法幣入金的交易所都可能納入。
  2. 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潛在主體包括OTC場外交易平台、虛擬貨幣錢包業者等,就算沒有進行虛擬通貨交易的業者也可能成為洗錢防制法之義務主體一環。
  3.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例如現行代幣發行商、顧問公司、造市商及媒體,只要牽涉到ICO/STO/IEO等虛擬通貨發行的承銷、造市、廣告商等業者都可能算!
  4.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典型如虛擬通貨託管業者(私鑰託管),更擴大適用於提供託管技術工具等服務的公司。
  5.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傳統俗稱幣幣交易(虛擬通貨間的交易對)業者也將納入,且本所預估,此類別涵蓋範圍廣泛,包含原有的虛擬通貨交易所、虛擬通貨基金業者,以及部分Defi(去中心化金融)業者都可能為我國洗錢防制法之義務主體,同時有衍生一個大問題是,提供幣幣交易的業者是否也須進行實名制查核?如果要,那麼影響範圍更大、合規成本更高。

結論:

可以說這次行政院是把FATF指引內容直接套用至台灣,因此FATF指引也成為未來我國法令解釋的重要參照。

反洗錢實際要如何進行?採取何種措施?其實中間有非常多執行面的問題。我們知道洗錢防制法第5條已將虛擬通貨商業業者納入成為義務主體,同時第6條至第9條明文規定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應「徵詢公會意見」,其實目標是要落實產業自律,同時能更從產業工會與政府共同合作,類似過去銀行同業公會與政府合作的模式,共同想辦法制訂出一套產業可運作的反洗錢措施。

但目前尚未有針對虛擬通貨的洗錢防制子法外,政府並未核准任何類似「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的設置,在沒有同業公會下,如何訂定出一套產業得以運作的反洗錢措施,如何確保虛擬通貨業者產業進行產業自律,並確保相關反洗錢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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